标的介绍

2017年12月12日拍卖会资料.广州

一、承租人经营范围限制

由于宝岗路219、221、223号物业所在的大楼是商住综合楼,所以对次此承租人经营范围有所限制,不得经营餐饮及殡葬业。

二、拍卖声明事项及租赁协议主要条款

1.标的物仅按现状出租。

2.租金按月结算;租金从第3年起每年递增3%

3.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收到应收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和承租方签署《物业租赁合同》,承租方逾期不与委托人签署的视为未成交,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人须一次性向骏达集团缴交首年6个月拍卖成交月租金标准的保证金。

5.标的物使用条件相对成熟,不给予免租装修期。

6.承租人需自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商注册登记、临商、消防报建等与经营有关的手续并支付费用。

7.承租人须接受出租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和考评。

8.承租方擅自改变标的物业的使用用途,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9.出租方已明确披露标的物业的客观真实情况,承租方参与拍卖前应到实地了解标的物业的状况,承租方不得以未到实地查看为由而认为是重大误解。

10.出租方已明确提示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的责任事项,承租方无法承担的,不得作为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解除合同的理由。

11.承租方已完全清楚及理解出租方本次拍卖公示的一切法律文件的内容,出租方已清楚向其提示一切法律文件可能对承租方产生的约束及限制,并向其清楚解释有关条款(一切可能构成对承租方不利、限制承租方权利、加重承租方责任的条款)的含义,承租方承诺一旦成交其将无条件遵守有关法律文件的一切条款,并不得以格式条款等理由主张任何法律文件无效。

12.标的物交付时间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租赁合同(样本)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有关土地房屋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   号首层,建筑面积为   ㎡(下称:标的物业或该物业),甲方同意将标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用途

该物业按现状出租,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分租、对外担保抵押,不得改变该物业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2017年  月  日起至20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一) 租金构成

租赁期内,租金从第三年开始递增3 %,各年度月租金额详见下表。

租赁期

月租金额(元)

大写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月结算。乙方在当月10日前以转账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号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广州骏达汽车企业集团

账号: 800182791709015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东华西支行

(三)甲方收到乙方全额支付的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出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税务登记号:

第五条  交付及使用

(一)本合同生效且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交接,从场地交接之日起,标的物业的所有管理工作及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二)标的物业按现状整体出租,如面积有差异但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物业的具体结构、装修情况、和物业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以移交接收时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为准。

(三)乙方完全清楚标的物业的产权状况和建筑物现状,清楚标的物业可能存在潜在的场地交接纠纷及风险,并同意无条件按现状接收使用。乙方接收标的物业后,应自行负责处理及解决与标的物业有关的装修维护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如需变更标的物业用途,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才可进行变更。

(五)乙方承租后需自行办理有关证照,若涉及变更用途、租赁备案、工商登记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费用等),甲方仅提供相关协助(如提供现有的有关权证等资料)。乙方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该场地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等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乙方在该场地内的经营项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公布的规定,并按规定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关经营资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项目不得开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同时向乙方追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其他费用

(一)乙方在使用该物业期间,应服从市场管理方的管理,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卫生、治安、绿化、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收费等费用,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甲乙双方在物业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乙方办理相关费用缴交的过户手续,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二)租赁期间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税法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承担。

(三)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缴费义务造成甲方代垫费用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代垫费用、赔偿损失和承担利息损失。

第七条  保证金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交首年6个月租金额为保证金,该保证金所保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安全、水电、装修等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项。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将该物业归还给甲方,且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无任何违约,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没有任何与乙方有关的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主张、诉讼、赔偿或其他责任的,在结清所有租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完整清场后,甲方于3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如乙方未按约定缴交保证金,甲方可顺延交付标的物业,乙方不得以此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三)保证金中包含金额为2个月租金额的安全保证金。本着甲方和乙方安全、效益双赢的宗旨,乙方同意按规定向甲方缴交安全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甲方每年安全工作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分情况处理后相应地无息返还或转为下一年度的安全保证金。标的物业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没收安全保证金,导致甲方受到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因乙方造成的事故受到损失时,可以从安全保证金中获得补偿,当安全保证金不够补偿时,可以从剩余保证金中获得补偿,补偿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其他保证金,否则按照逾期交租违约金的标准计算逾期支付安全保证金的滞纳金,且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四)如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须承担责任,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与第三人的纠纷等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否则,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支付赔偿、补偿和违约金,而无须经乙方同意。保证金用于承担责任后少于上述标准保证金金额,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按照逾期交租违约金的标准计算逾期支付保证金的滞纳金,且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装修改造

(一)乙方对标的物业进行装修改造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才可进行施工。乙方负责办理标的物业改造的规划报建等手续,确保合法施工,甲方给予配合。如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即进行装修改造或建设上盖物/构筑物,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拆除,未采取措施也不得视为甲方对此予以默认。

    (三)乙方在对标的物业进行装修时,除缴交应缴费用外还需缴交场地清理费。乙方在装修前应向甲方缴交装修押金¥       元,乙方须足额缴交了装修押金后方可动工。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规范的规定,于装修期届满且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装修垃圾应统一打包清理,垃圾清运费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进行装修的,施工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有关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图、装修方案等材料提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乙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以及如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批的,乙方须按规定办妥政府部门审批手续方可动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乙方是否按图施工。乙方布局须与甲方的整体布局和规划一致。如遇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变动的,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

    (五)乙方装修时,应为装修购买足额的工程保险以及第三方意外险。如乙方因装修或聘请的施工单位或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或给甲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并向甲方、第三方赔偿。

   (六)乙方承担装修施工过程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乙方在改造标的物业的过程中,要做到依法安全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任何意外或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如果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缴交的所有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标的物业,不得改变标的物业的主体结构,不得在标的物业内及所在土地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若乙方对该标的物业进行装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或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论事前是否已获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九)因乙方装修改造施工造成渗漏、堵塞,由乙方负责限时修复、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对乙方装修改造的审批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甲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如因乙方装修违规施工或处理不当损坏该标的物业或造成甲方、第三人损失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修复、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任何处罚和赔偿,甲方有权从装修押金中扣除,不足扣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乙方限期内未整改或修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在标的物业整体或部分改造完成并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前,乙方不得使用标的物业或进行分租。

(十二)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标的物业进行的任何装修、改造、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双方终止租赁关系后,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或经甲方同意不予恢复原状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折价补偿。

(十三)乙方对标的物业装修改造的,乙方与施工方及其人员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及侵权人追偿。

第九条  转租、分租的约定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标的物业整体转租或部分分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经甲方、乙方和次承租人三方就部分转租事宜签订三方协议,乙方才可以对标的物业进行分租,并安排次承租人进场。未经三方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可以对标的物业进行分租和安排次承租人进场及进行装修。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没收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解除本合同,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及次承租人的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三)部分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四)部分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分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  政府升级改造及政府征收征用

(一)在租赁期内,若政府要求对标的物业进行升级改造,乙方须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其升级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二)租赁期间,若发生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搬迁、三旧改造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视为违约。本合同应自甲方通知终止合同之日终止。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还租赁物业;如政府征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政府与出租方的协议等)要求的搬迁期限少于30日的,则乙方需按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的时间交还租赁物业。乙方未按时交还租赁物业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按期交还物业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退出并向甲方移交标的物业之日天数计收租金,未发生的租金应在场地交接且无争议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

(三)无论因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搬迁、三旧改造等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款,且甲方将不向乙方给予任何补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乙方可获政府部门或有关征地部门补偿的,由乙方自行申请。乙方不得以此拒绝解除合同和拒绝搬离标的物业,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交的所有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租金标准的1.5倍从应当交还物业之日起支付场地占用费。

(四)乙方及次承租人的安置及补偿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消防、综治、安全生产、环保等

(一)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我司有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因其租赁行为、经营行为等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二)乙方承租的场地经营项目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如当地街道或居委依法认定为“不宜”在此经营的项目,乙方不得经营。

(三)乙方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标的物业的设施按照消防、环保及技监等部门的要求完成改造、申报、检测及年审等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改造期间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且甲方不给予任何免租或补偿。

(四)甲方或甲方管理单位关于安全管理的文件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须严格遵守该协议条款及甲方或甲方管理单位的以下制度规定:

《广州广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安全准入制度》、《广州广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安全保证金管理办法》、《广州广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安全准入制考核评分表》、《广州广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租赁承租单位安全风险级别界定标准》。

上述制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阅读并知悉,乙方充分理解并遵守上述制度的规定。

(五)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监督查询乙方的工资发放情况。若甲方发现乙方有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甲方可报区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乙方涉及劳资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交的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维修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一)租赁期间,乙方须承担标的物业的一切维护、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防雷设施年检及白蚁防治等)并支付全部费用。如维修工程属主体承重结构维修项目,则须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维修。主体承重结构维修项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自标的物业交付乙方之日起,标的物业的安全管理及其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标的物业的用途变更不得超过该标的物业的规划用途,且须依法得到消防、环保及技监等主管部门的许可或备案,并承担所有费用。

(三)乙方及其次承租人的经营项目应依法获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做到合法经营。未经批准即开展生意经营活动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负责标的物业内所有公共设施、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等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检修、保养及年审等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和相应责任。

(五)如由于乙方疏于对标的物业、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维修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备案

乙方清楚了解标的物业(包括且不限于产权及建筑、涉诉情况等)全部情况,同意承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义务并承担租赁合同未能完成备案的责任。如果乙方以未能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为理由不履行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标的物业交还

(一)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须无条件将标的物业完好交给甲方。乙方除了取走可移动的家具、电器及办公设备外,不得拆除或损坏标的物业的地板、天花、墙面、用电线路、通讯线路、消防系统及供排水系统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次承租人投入资金改造形成的相关设备设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期满的,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前迁出,并最迟于合同期满之日返还标的物业;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于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或甲方通知的合理期间内迁出,并最迟于约定解除期限届满之日返还标的物业。乙方逾期交还标的物业的,甲方与乙方之间不构成事实租赁关系。乙方应按第(四)款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标的物业的场地占用费。

(三)甲方或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标的物业交还甲方。

(四)如乙方逾期交还标的物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期满当年租金标准的1.5倍支付场地占用费;如甲方已将标的物业另行出租,且另行出租收取的租金高于租赁期最后一个月租金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另行出租收取租金标准的1.5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以上场地占用费根据乙方占用场地的时间计算,每满30天进行支付结算,支付方式与租金一致。如乙方逾期支付以上场地占用费,甲方可以乙方缴交的保证金冲抵场地占用费及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支付场地占用费的滞纳金,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交场地占用费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约定,或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须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果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等相关费用),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应付未付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20日或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所有的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相关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对于本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收回该标的物业。

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除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外,并没收乙方缴纳的相关保证金,同时追偿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在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仍有其他款项或任何违约金未付清,乙方同意甲方从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若扣除后仍不能全部偿还的,甲方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亏损和风险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第三方因与乙方产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索赔(包括提起诉讼、仲裁等),导致甲方需代为承担责任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用等)。

(六)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标的物业,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标的物业或标的物业内的财物被依法查封的;(2)乙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因合并进行清算的除外);(3)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4)乙方或标的物业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超过一个月;(5)乙方拖欠员工工资而致使乙方员工向政府部门投诉;(6)乙方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其他违约行为。

(七)合同终止时,乙方未结清应付款项,或逾期不迁出租赁物业的,甲方有权采取限水限电措施,并对租赁物业内一切属于乙方及其次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留置、清点、清出和提存,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上述物品遗失或损坏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甲方留置乙方物品达30日,乙方仍未清偿欠款、相关费用(含留置、清点费用)及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上述物品进行变卖,如有余额将退还乙方,如不足以清偿欠款,则仍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九)租赁期内,若任何一方无故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时,须向另一方支付2个月租金(以终止合同时的租金为准)的违约金。本合同其它条款有约定可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除外。

(十)乙方完全知悉并理解标的物业的现状,并同意按标的物业现状承租。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以标的物业涉及诉讼或其他纠纷为由而要求与甲方解除本租赁合同。否则,乙方应按2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等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用等)。

第十六条  联系和送达方式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或附件或往来材料等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使用EMS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快递送达,快递寄出3日后视为送达,而无论是否无人签收/无法投递或退件。

若因本合同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审理该案的司法机关向本协议中约定的通讯地址投递相关法律文书,快递寄出3日后视为送达,而无论是否无人签收/无法投递或退件。

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或联系电邮的,应自变更之日起_3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信息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以下为双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_黄海________________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启沃坊9

电话:_13682250460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邮:_1679963486@QQ.com 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和乙方授权上述联系人办理双方租赁事宜,甲方联系人的权限包括收取租金支票和相关资料,乙方不得以现金支付租金和保证金,以现金支付租金和保证金视为乙方未履行相关的支付义务。乙方联系人的权限包括收取租金发票、递交资料。非以上授权范围的事务,甲乙双方需另行进行书面授权。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再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标的物业未申请权属登记,乙方了解标的物业的权属状况并同意承租该部分物业,并承诺不因无证物业的存在而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变更与甲方的租赁关系。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同时《租赁标的物清单》为本合同必要的附件之一。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租赁合同和签订指定格式的租赁合同的,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原则上条款约定应一致,格式合同中未约定或有冲突的事项以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

(四)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六)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附件及签署页)

附件:

1.《物业租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责任补充协议》;

2. 物业租赁安全准入制度,包括:《物业租赁安全保证金管理办法》《物业租赁安全准入制考核评分表》《物业租赁承租单位安全风险级别界定标准》。

 

 

出租方:                           承租方:                                      

 (盖章)                             (盖章/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